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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法定与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限制

文章来源:未知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2-17 15:13
    

计量单位的统一

 

自从有了人类活动,就有了数和量的认识,原始社会时期就开始了“结绳记事”的测量活动。近现代社会以前,由于人类活动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世界各国的计量单位并不统一。在我国古代,计量单位主要表现为度量衡,其中度是计量长度,量是计量容积,衡是计量重量,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是计量单位统一的重要史实。在近现代以前的西方,计量单位也不统一。1875年《米制公约》的签订开启了世界各国计量单位和制度走向统一的新纪元。截至2018年3月,《米制公约》有正式成员国59个,准成员或经济体42个。国际单位制(SI)成为唯一得到全球公认的单位制,在全球范围得到普遍使用,为建立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全球秩序奠定了最初基础。精益求精是计量科学的基本理念,SI也随着量子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完善,2018年召开的第26届国际计量大会将对SI进行量子化定义,由此可能触发重大科技创新和颠覆性技术的诞生。

 

 

 

计量法与计量单位的法定

纵观人类历史,计量从来都是统一管理国家和维持国家秩序的重要手段。据统计,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计量写入宪法。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规定,“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的权力。计量单位法定是计量活动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都制定了计量法,称谓诸如《计量法》《测量法》《法制计量法》《度量衡法》等。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制定的国际示范法《关于计量法的若干考虑》也指出,法定计量单位是计量法的基本内容。德国还专门制定了《单位与时间法》对计量单位进行规定。

 

 

 

我国计量单位的统一与法定

自从清末时期我国就开始了计量单位国际化的进程。1858年签订的《中英通商章程》规定:“中国一担即系一百斤者,以英制一百三十三磅零三分之一为准;中国一丈即十尺者,以英国一百四十一因制为准……”民国时期的《度量衡法》规定:“中华民国度量衡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称曰市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在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1984年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简称法定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同时选用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构成。”1985年实施的《计量法》规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此,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1993),以推广实施国际单位制。

 

 

 

非法定计量单位及其限制使用

尽管SI获得了国际认可,并普遍被各国采纳为法定计量单位,但其他计量单位还在继续使用。由于工业革命发源于英国,英制计量单位在航空器、航空管理、船舶、海运等领域仍在广泛使用。在我国,由于历史习惯原因,传统度量衡单位已深深植入了民族的文化、语言、生产和生活等各个领域。今天来看,非法定计量单位更多地具有历史文化涵义,而缺少了现代科学意义上的精益求精理念。中国古代用人体的某一部分或其他天然物作为计量标准,如“布手知尺”“掬手为升”“过步定亩”“滴水计时”来进行计量活动。

 

计量以科学为基础,旨在追求秩序。很多非法定计量单位缺乏科学性,非法定计量单位的随意使用会造成混乱,从而引起贸易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可能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等。因此,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需要受到限制。2017年12月27日,修订的计量法取消了“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审批项目,新增了“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不需要行政审批,而是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办法就是根据计量法这一授权,落实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的要求而制定的。管理办法采取建立清单的方法,严格规定了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情形,包括限制使用的范围和限制使用的方式。这一规定既尊重了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民间惯例,又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可进一步推广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办法细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措施的落实提供了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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